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滇池学院(原云南大学滇池学院)(DIANCHI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3326。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基本情况:滇池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是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001年开始招生,学校设有11个学院,50个本科专业,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大学科门类,在校生近25000人,培养目标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校区位于云南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2号;杨林校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新城文轩路。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滇池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滇池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学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他专业均为四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各单科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同科类的非第一专业志愿,且该考生投档成绩高于申请录取专业的最低分,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第十八条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已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均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往届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英语”专业高考外语限英语,其他招生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六条 “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三个专业按新闻传播学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按类实行宽口径模式培养,第三或第四学期在所在类按学生专业志愿进行分流,分流后进入专业培养。
第二十七条 录取到“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创业管理”四个专业的考生,大一学年结束后,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根据自身意愿可在以上四个专业中调整专业就读,也可在本专业继续就读。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及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
(一)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执行,投档到我校的进档考生录取原则是:按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若专业统考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单科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二) “艺术类”各专业认可的省级统考子科类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 “音乐表演”按“美声演唱与歌剧、民族声乐与民族歌剧、流行演唱与音乐剧、钢琴演奏”四个方向培养。该专业按声乐和器乐类别招生,声乐类别不限唱法,器乐类别只招钢琴器种。
(四)“舞蹈学”专业招生舞种限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奖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2024年新生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备案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一)学科门类为文学、教育学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英语、日语、泰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等10个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
(二)学科门类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经济学、数字经济、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创业管理、行政管理、法学、社会工作、数学与应用数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等23个专业收费标准为22000元/生/学年。
(三)学科门类为艺术学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等10个专业收费标准为29000元/生/学年。
(四)住宿费标准:4人间公寓1200元/生/学年;6人间公寓8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300元/生/学年。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校级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奖助政策体系。
第七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一条 我校录取新生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2024年录取的本科新生,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指南》中的安排为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滇池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滇池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滇池学院招生工作的唯一机构为滇池学院招生就业处。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滇池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有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滇池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滇池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滇池学院招生就业处地址及联系方式:
电话:(0871)64316805、64313233
地址:云南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2号
邮编: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