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
第五条 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决策论证咨询及执行协调机构。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报考我校考生所报专业属生源地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校考成绩无效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对组织校考招生专业,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执行时,如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海南省高考文化总成绩按照原始分 750 分制标准执行。如各省高考文化科目总分有调整,以各省市最新发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办法
专业及专业代码 | 录取办法 |
音乐表演 130201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 130202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音乐学(戏曲音乐) 130202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130203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表演 130204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学 130205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编导 130206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20%)。 |
音乐治疗 130210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音乐教育 130212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130308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
第十四条 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舞蹈学专业(方向):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考生报考音乐学(戏曲音乐)、音乐教育、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方向),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专业(方向):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考生报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2023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七条 在2023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缺考科目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戏曲音乐、钢琴调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治疗、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方向)学费每生15000元/学年,音乐学(音乐管理)方向学费每生11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32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电话:027-88076720, 027-81885233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wyzb@wh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ks.whcm.edu.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30060
学校官网: https://www.whcm.edu.cn/
监督与申诉电话:027-88067292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汉音乐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武汉音乐学院授权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