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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大庆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大庆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大庆职业学院。英文名称:Daq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18。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大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东路7号。

  南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北二路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大庆职业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大庆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或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大庆职业学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院分省(市、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分数相同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专业无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另外,石油工程技术、油气智能开采技术专业,面向矿区艰苦行业,更适合男生就业,要求身体无残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详细如下:

大数据与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等4个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广告艺术设计等7个专业每生每年5400元;应用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工自动化技术、油气储运技术、油气智能开采技术、石油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应急救援技术、智能焊接技术、园林工程技术、软件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等18个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优秀学生奖励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学校筹集的企业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的资助制度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电话:0459—5878905,5875333,5871601、5876043; 传真:0459—5875333; 网址:http://www.dqzyxy.net;  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大庆职业学院”加关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